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社会意义 |
时间:201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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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太湖理财网讯:接近2014年底,人民银行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浮出水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为期不远。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包括银行在内的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都是公有和国营,所以在公众心里形成了银行为国有和官办的认识,只要国家和政权存在,银行就不会赖账更不会倒闭。因此,公众到银行存款,不存在任何风险,把钱存到银行,就是把钱放进了保险箱。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实现了政企分离,企业已经成为市场主体。就银行而言,也已打破了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国有控股银行、混合所有制银行、民营银行并存的多元格局初步形成,各类银行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在计划经济时代,公众的风险意识受到弱化。到了市场经济时代,公众的风险意识需要得到强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风险意识方面,将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它宣告银行用国家信用做保证的时代已经结束,可让公众认识到,当银行存款都不能零风险的时候,个人投资面临风险将成为新常态。这对于解决理财纠纷、打击非法集资等都将起到推动作用,让公众在投资时做到理性选择。“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已成为股民的共识,“赔付有额度,存款应选择”也应成为储户的理念。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如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公众的风险意识淡薄一样,长期伴随高度计划经济造成公众难以形成强烈的法律意识。这是因为计划经济主要采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也就是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经济活动基本不需要法律来规范,因此公众在经济活动中既不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习惯运用法律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至今社会上还不时出现群众被经济诈骗后到各级政府上访的情况。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然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经济活动主要依靠法律来规范,所以有人称市场经济为法制经济,但公众法律意识不强是制约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因素。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法律宣传工作也在不断加强,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还任重道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将大有裨益。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存款是居民家庭最主要的财产之一,存款的安全性必然牵动每个储户的神经,储户关注存款保险法规,这无异于一次法规教育活动,而且具有很大的普及性和自觉性。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就是要依靠那些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制定和实施,使公众生活与法律法规亲密接触,深度融合。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投资意识
我国居民储蓄率为世界最高,这与我国的国情有关。一方面长期以来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们有钱不敢花,把钱存起来是一种自我保障;另一方面过去个人投资渠道比较狭窄,许多领域对民间资本并不开放,储蓄成为人们理财的主渠道。高储蓄曾经被当作优势和美德,在支持间接融资和提倡勤俭节约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要看到其消极作用。首先,高储蓄抑制即期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主要依靠“三驾马车”,与投资拉动和出口拉动相比,我国消费拉动相对比较薄弱,还有很大空间和潜力,动员人们扩大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其次,高储蓄限制直接融资。在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一直努力增加直接融资的比例,从而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和银行体系风险,目前直接融资有了很大发展,但与间接融资相比仍然处于弱势,扩大直接融资还需要从间接融资中进行分流。应当创新针对居民个人的投资渠道和理财产品,鼓励人们投资多元化,让人们在投资中赚钱,在理财中生钱,在消费中花钱,形成良性循环的态势。储蓄只是一种传统的理财方式,虽然它仍然是大多数居民理财的首选,但已不是唯一选择,股票、债券、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都应进入人们投资的视野。不仅如此,我国目前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甚至可以进入石油、电力、铁路、银行等行业,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或创业向实体经济直接投资,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转型、解决社会就业困难和矛盾都将发挥积极作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利率市场化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影响存款安全和收益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储蓄的投资属性显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提高公众的投资意识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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