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太湖理财网讯:货车下坡时刹车失灵,坐在副驾位的李某急忙跳车逃生,不幸被该辆货车压死。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李某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车外人员(也就是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不由保险公司赔偿,而应由货车车主赔偿15万元。
乘客跳车被压身亡
去年4月8日,家住万州区的高某依照老板吩咐驾驶货车去运货。行至一个陡坡时,货车刹车出现故障,坐在副驾驶座的李某急忙跳车逃生。
岂料,李某跳出车外后,货车发生侧翻轧压在李某身上,李某当场死亡。
万州区交巡警认定,事故主要是高某驾驶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造成,高某承担全部责任。高某受雇于货车车主小杨(化名),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
如何赔偿各执一词
按照正常程序,应该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赔偿李某,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承担。但是,车主与保险公司对李某“身份”存在巨大争议。
李某的亲属认为,李某跳出车后被轧压身亡,应属第三者。小杨也这样认为。
保险公司则称,事故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但李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正常下车,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上人员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车主赔钱
死者亲属将货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余万元。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发现货车失控,跳车至地面后,已由车上人员转化成第三者,符合第三者受害的范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车主小杨代驾驶员高某承担。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死者李某亲属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7万余元,小杨赔偿2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事故发生时仍是车上人员,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由小杨赔偿李某15万余元,其余由死者方自行承担。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见习记者 董妮佳 通讯员 赵华
车上人员VS第三者
身份这样认定
承办法官就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区别,结合本案进行了解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应系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本案事故发生前,李某属车上人员。车辆失控后,李某跳车属于个人临危措施,不属于经驾驶人同意的正常下车行为,所以不能因为跳车而将他的身份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对其赔偿不适用于商业三者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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