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太湖理财网讯:“很多保险公司的资本状况已紧张,并可能进一步趋紧。”标准普尔在最新报告如是指出,“我们认为未来几年内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将上升,主要是由于他们在业务增长时扩大资产规模”。
或许正是观察到这种状况及应对新型资本监管制度,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新增优先股、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等工具,来健全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
多位业内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新规即使出台,短期内难看到效果。而值得注意的是,新增工具中,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倍受关注。这一在国际上很常见的融资工具,在国内推行起来还需诸多配套机制。
资本趋紧
长江证券(000783,股吧)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此前险资补充实际资本的方式主要是普通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补充方式相对单调,主动性不足,约束较强,这直接造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到150%压力较大。
据经济观察报不完全统计,近一年内因偿付能力不足收到监管函的保险公司有信泰人寿、合众人寿、新光海航人寿、长安责任保险、正德人寿、陆家嘴(600663,股吧)国泰人寿。
而另一方面,偿二代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建立了以季度报告为核心的报告体系,偿付能力报告的披露由一年一次提高到一个季度一次,包含季度报告、季度快报、临时报告。显而易见,这要求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时时充裕,不足时能够快速募集到资金。
偿付能力吃紧的现状与更高的要求,倒逼保险公司需要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手段。或许正基于此,《办法》新增了优先股、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巨灾证券化产品、私募次级可转换债券等新兴融资工具。
这对保险行业显然是好事情,以前资金进入保险行业是有很多限制的,现在逐渐的放宽,保险公司拥有了更多融资的途径,在偿付能力近红线时有更多的途径寻找资本,多位业内人士向经济观察报如是表示。
不过,使用这些新工具也是有条件的,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在发行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私募次级可转债、优先股等资本工具时,均需满足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A类或B类等条件。
经济观察报获得的一份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底,净资本超过10亿的保险公司(集团、财险、寿险)共85家。根据保监会公布的2013年保险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在参评的66家企业中,获得A类评级的为23家企业。
此外,对于私募次级可转债,《办法》还规定申请人应当符合“上年度公司盈利,或者上年度末累计亏损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且近三年亏损额逐年降低”的条件。“这个条件看似不难,其实很难达到,有些公司还没到平衡期,就一直亏损。”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说。
配套机制需等待
现在渠道通了,那么保险公司能够比较容易拿到资本吗?未必。以优先股为例,保险公司向来是优先股的购买者,但是要发优先股,还需从长计议。
“优先股不一定能发的出去,那么多上市公司都想发但是也没落地,所以这种东西在市场上未必受欢迎,保险公司想发优先股来筹集资本不太容易,”王国军说,此外成本也比较高,保险公司发优先股不仅要报备到保监会,还有证券监管部门;另外还需要市场认可,投资者可以买银行的、上市公司的优先股,为什么要买保险公司的呢?好的保险公司可能没有这个积极性,但是作为一个渠道放在那里,当没有办法的时候用也是权宜之计。“现在保险公司主要通过发行债券来获得外源式资本,运用比较熟练,所以对债务性资本工具比较熟悉敢操作一些。而在股权方面,保险公司方面不是特别熟练,我觉得没有次级债来的方便。”一位保险研究院的研究员说。
实际上,优先股所面临的境遇是这批新兴融资工具命运的缩影。“新出来的这些工具对保险公司而言比较生僻,如果没有对市场很熟悉的话,保险公司都不大会使用”,上述研究员表示。
此外,《办法》中提到的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在国内却是尚无一例落地,甚至很多保险业人员都不知它具体为何物。
对外经贸大学博士研究生关恒业向经济观察报表示,从结构安排上看,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是证券化产品的一种,属于结构融资的一种方式,目前国际上应用得较多的是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在美国、欧洲等发达的保险市场上比较成熟,其交易结构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性质类似,但在基础资产上会有所不同。“在国际上,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比较常见的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是巨灾风险证券化,也有一些针对车辆损失险的证券化产品。除了将保单风险证券化外,也有保险公司将其他资产进行证券化的案例,比如美国一些州的监管规定要求寿险公司须提取一定比例的责任准备金,一般情况下责任准备金是不能动用的,而寿险公司将其准备金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予以证券化,通过在资本市场向投资者发行以换取一定的流动性。不过,保险证券化市场的成熟,不意味着每家保险公司都有进行证券化的必要,关键是要结合公司的财务、业务、融资需求、风险分散等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可以这么说,证券化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工具,有需要时可以运用。”关恒业介绍。“国际上,这个在经济危机之前是非常流行而且受欢迎的,因为当时资本市场的资金充足,但是找不到好的投资产品。但是受经融危机的影响,很多保险公司就把它给停了。不过这在国内还是一个新产品,往后很可能成为一个发展趋势,我们公司很关注这个,之前也找花旗银行谈过这个。”一位国际保险商务咨询公司的高层告诉经济观察报。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税收和法律合规方面的考虑,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保险公司)通常在开曼群岛、百慕大这一类地区设立SPV机构,通过SPV机构去发行保险证券化产品,“设立SPV机构是证券化产品构造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对于巨灾风险证券化,最常见的是在百慕大设立SPV机构,当地也有比较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关恒业说。
不过,关恒业表示,国内的法律或监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设立SPV机构的法律法规是空白的。保险公司在国内设立SPV,尚缺乏法律依据,实践中也不具有操作性。这种情况下,保险证券化在国内目前还难以发展为成熟的产品。此外,在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出售环节,国内的证券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配套的规定。除此之外,证券化的配套的机制需要逐步建立起来,例如投资者的认购渠道、证券化产品的收益如何确定、相关的信息披露安排、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等。尽管如此,《办法》提到了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这意味着在监管政策上明确了保险证券化这类业务,为国内的保险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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